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既没有行政级别,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社区是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在一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
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他是当地街道办事处招聘录用的合同制人员,根据当地的街道的具体情况换届时进行招聘的.社区治安员主要负责社区的治安管理和综合整治,比如外来人口的管理,组织人员巡逻,配合片警开展工作等。
可如今的社区成为一个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大量行政性的工作和任务。居委会自治组织目前存在着“法”外运转、错位运转的不正常现象应认真加以研究和依法规范。
关于社区的几点研究:
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于于199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同时施行。
1992年12月31日,新疆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以上法律文件,就是社区权力及其运转的法律依据。民政部的征求意见稿需经全国人大审议后才能生效,只能作为立法倾向的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社区有强制执法权吗
《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虽然新疆的实施办法中没有这一条,但组织法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的行政法规,因此,无论新疆自治区的事实办法中是否规定了这一条,都应当遵照这一条执行。
第三,社区的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注意,社区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他是居民自治组织,他自身没有行政权、执法权。
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了社区的任务,概括来说,包括普法教育、维权、办理公共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协助维持治安、协助政府完成部分工作、向政府反映民众意见。
上面是社区的所有工作范围,注意,是所有范围。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社区的所谓管理权力,来源于两个“协助”和一个办理;
第一个协助是协助维持治安,但社区本身没有执法权,他只能协助公安、国保、安全等国家暴力机关,充当支援角色。
第二个协助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也就是说,政府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也就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协助什么,社区就协助什么,比如防疫措施,就属于“公共卫生”的协助。
一个办理,是指公共、公益事业,比如办理居住证等。
因此,社区大部分直接针对老百姓的管理权限,都是因协助政府办理而产生的,他本身并没有权利。
第四、社区权力的制约
社区的权利并不是毫无制约的,根据上述情况可看出,社区属于居民自治组织,对全体居民负责,那么全体居民就有权利决定社区的相关事务,具体的方式包括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居民委员会临时会议。
根据《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辖区内每户居民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是需要选举的,选票在居民手中。而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总结一下,假设社区就是一个公司,居委会成员就是公司的董事会,而全体居民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一般事情是董事会决定,如果股东认为董事会干的有问题,可以召开股东会,否决董事会的决定,甚至撤换董事会成员。因为股东会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理,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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